(2015)锦江执字第8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郑迈与陈玉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锦江执字第86号申请执行人郑迈,男,1972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被执行人陈玉量,男,1964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经常居住地:成都市锦江区。申请执行人郑迈与被执行人陈玉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26日作出的(2014)锦江民初字第328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郑迈于2014年1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陈玉量下落不明,本院依法查封了其名下的六套房屋及一辆轿车,但因所查封财产已被其他法院先行查封并设置抵押,故暂不便处置。本院确认申请执行人郑迈有债权,即被执行人应当支付借款100万元及从2013年6月15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案件受理费、诉讼保全费12401元未受偿。根据相关法律和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本院决定对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经本院查实或者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确认申请执行人郑迈有债权,即被执行人应当支付借款100万元及从2013年6月15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案件受理费、诉讼保全费12401元,未受偿。二、本院于2014年9月26日作出的(2014)锦江民初字第3289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雪梅审判员 黄文进审判员 刘加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 川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