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枣刑二终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陈晖晖犯诈骗罪、贷款诈骗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晖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枣刑二终字第16号原公诉机关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晖晖(别名陈飞),个体经营者。2013年5月15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滕州市看守所。辩护人刘斌,山东博睿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陈克和。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审理滕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陈晖晖犯诈骗罪、贷款诈骗罪一案,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作出(2014)滕刑初字第14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晖晖犯贷款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十六万元。被告人陈晖晖不服,以其没有非法占有目的,不构成贷款诈骗罪、诈骗罪为由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枣庄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磊、代理检察员何琳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陈晖晖及其辩护人刘斌、陈克和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2014)滕刑初字第140号刑事判决;二、发回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党园园审判员 李 振审判员 雷 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薛 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