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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穗天法民四初字第228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谭泽华与广州市泰旺餐饮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泽华,广州市泰旺餐饮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穗天法民四初字第2289号原告:谭泽华,住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被告:广州市泰旺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谢兴盛。本院在审理原告谭泽华诉被告广州市泰旺餐饮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谭泽华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谭泽华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泽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20元减半收取260元,由原告谭泽华负担。审 判 长  龙 帅人民陪审员  梁泳怡人民陪审员  刘道桂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苏嘉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