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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和民一初字0029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谭仕来与陈伟、徐金军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仕来,陈伟,徐金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县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和民一初字00295-2号原告:谭仕来,男,1964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和县。委托代理人:陈德龙,江苏同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伟,男,1987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和县。被告:徐金军,男,1980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和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县支公司。住所地:和县。代表人:靳晓春,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谭仕来诉被告陈伟、徐金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谭仕来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合法的处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仕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谭仕来负担。审判员  赵晓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来世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