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榆执字第012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常文孝与刘亚勤、高美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某某,刘某某,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榆执字第01225号申请执行人常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刘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高某某,女,汉族。本院常某某与刘某某、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榆民初字第0205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9月11日向被执行人刘某某、高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刘某某、高某某向常某某偿还借款本金50万元和截止2014年6月5日的借款利息18万元,以及从2014年6月6日起以月利率2%计算至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5200元、执行费9450元。本院于2014年8月27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无可供财产执行,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26日依法申请撤销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依本裁定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榆执字第0122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俊山审 判 员 杨宏宾代理审判员 苏凯旋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娜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