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定民初字第0170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冯某某与高某某等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某,高某某,高某甲,张某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民初字第01700号原告冯某某,男,汉族。委托代理人胡某某。被告高某某,女,汉族被告高某甲,男,汉族被告张某某,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某与被告高某某、高某甲、张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冯某某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冯某某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10元,由原告冯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魏 琼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宋霄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