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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安执民字第109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卢旭富与郭理文、楼玉芳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吉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卢旭富,郭理文,楼玉芳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湖安执民字第1095-2号申请执行人:卢旭富。被执行人:郭理文。被执行人:楼玉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湖安执民字第1095-1号执行裁定书,于2015年5月13日通过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拍卖被执行人郭理文、楼玉芳共同所有的位于安吉县递铺镇苕溪路658—662号的房屋及其相应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证号为安房权证递铺字第××号,土地使用权证为安吉国用(2012)第07010号】。2015年5月14日,竞买人卢嘉彬(男,1996年4月6日出生,住安吉县递铺镇三友社区石马桥自然村88号,公民身份号码××)以265万元的最高价竞得上述房产并已在规定的时间内付清全部价款。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郭理文、楼玉芳共同所有的位于安吉县递铺镇苕溪路658—662号的房屋及其相应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证号为安房权证递铺字第××号,土地使用权证为安吉国用(2012)第07010号】归买受人卢嘉彬所有,该不动产的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卢嘉彬时起转移,该房地产上设定的抵押权全部消灭,抵押债权由本院负责处理;二、买受人卢嘉彬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过户相关税费由买受人自行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冯 涛代理审判员 康 刚人民陪审员 周莎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孙 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