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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眉民初字第0060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豆德成与张军礼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豆德成,张军礼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眉民初字第00608号原告豆德成。被告张军礼。本院在审理原告豆德成与被告张军礼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豆德成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豆德成以双方已和解为由提出撤诉是对其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豆德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豆德成负担。审判员  赵功德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田 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