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伊一民初字第1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伊一民初字第118号原告:张某某,女,汉族,1964年生,住伊川县水寨镇。被告:于某某,男,汉族,1966年生,住伊川县水寨镇。原告张某某诉被告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因原告张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姚天全人民陪审员 周全营人民陪审员 李亚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任晓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