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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刑执字第9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明星兰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监外执行刑事裁定书(假释用)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明星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暂 予 监 外 执 行 决 定 书(2015)丰刑执字第925号已决犯明星兰,女,1976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湖南省澧县官垸乡余家台村民委员会东福3组。2014年5月16日,本院作出了(2014)丰刑初字第505号刑事判决书,以容留、介绍卖淫罪对明星兰处以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现湖南省澧县司法局以明星兰处于哺乳期为由,建议对罪犯明星兰暂予监外执行。经查,罪犯明星兰于2014年9月27日产下一子,现尚在哺乳期,不宜收监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将罪犯明星兰暂予监外执行四个月(自2015年5月27日起至2015年9月27日止)。审 判 长  胡 洋代理审判员  丁青青代理审判员  张立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夏 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