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刑执字第9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明星兰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监外执行刑事裁定书(假释用)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明星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暂 予 监 外 执 行 决 定 书(2015)丰刑执字第925号已决犯明星兰,女,1976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湖南省澧县官垸乡余家台村民委员会东福3组。2014年5月16日,本院作出了(2014)丰刑初字第505号刑事判决书,以容留、介绍卖淫罪对明星兰处以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现湖南省澧县司法局以明星兰处于哺乳期为由,建议对罪犯明星兰暂予监外执行。经查,罪犯明星兰于2014年9月27日产下一子,现尚在哺乳期,不宜收监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将罪犯明星兰暂予监外执行四个月(自2015年5月27日起至2015年9月27日止)。审 判 长 胡 洋代理审判员 丁青青代理审判员 张立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夏 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