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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沙湾执字第2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徐立新与宋利英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立新,宋利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沙湾执字第226号申请执行人徐立新,男,1966年6月2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宋利英,女,1984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法院(2014)沙湾民初字第314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立新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宋利英合同纠纷支付案款68,300.00元一案中,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宋利英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徐立新也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宋利英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法院(2014)沙湾民初字第31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另有财产可供执行或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凭执行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新收案件重新予以立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治军审判员  夏建强审判员  张 勤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何 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