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中民二终字第002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薛宏有与贺彩平离婚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薛宏有,贺彩平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延中民二终字第0027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薛宏有,男,汉族,1982年9月14日生,农民,现住志丹县沙道子村,电话:1340911****.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贺彩平,女,汉族,1983年2月7日出生,陕西省安塞县西河口管委会杜家河行政村杜家河村村民,现住志丹县一道街中医巷。上诉人薛宏有因与被上诉人贺彩平离婚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2015)志民初字第001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薛宏有、被上诉人贺彩平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8年经人介绍认识,于2009年2月13日在志丹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于2012年3月21日生育一女薛可馨。原、被告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双方经常因家庭琐事争吵,夫妻间难以沟通。现原告以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诉至本院提出离婚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认为,婚姻应以感情为基础。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后,在未充分了解的情况下,仓促结婚,婚后双方又未及时摆正心态,正确对待家庭矛盾,遇事不沟通,不相让,长期对峙,夫妻间缺少应有的相互关爱与包容,原告起诉离婚,被告经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可见其对自己的婚姻已持放任的态度,故对原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婚生女薛可馨随原告长期生活,从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原则出发,孩子由原告抚养为宜。被告虽无固定工作,但具有劳动能力,应负担部分抚养费。原告并未举证证明双方有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对原告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准予原告贺彩平和被告薛宏有离婚;二、婚生女薛可馨由原告贺彩平抚养,被告薛宏有负担抚养费每月300元,该抚养费按年给付于每年的6月30日前给付当年抚养费3600元至孩子年满18岁时止;三、驳回原告贺彩平的其它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交纳150元,原、被告各负担75元。上诉人薛宏有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志丹县人民法院(2015)志民初字00143号民事判决书:2、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撤销志丹县人民法院(2015)志民初字第00143号民事判决书。上诉人与被上诉人都是再婚。婚后两人夫妻感情好,慢慢的被上诉人的脾气越来越暴躁,对上诉人挑剔,只要被上诉人稍有不顺心,就对上诉人非打即骂,上诉人作为男人都容忍了。被上诉人怀孕之后,脾气愈加的暴躁,经常不让上诉人回家,上诉人也不与其计较,经常因为上诉人没有赚到钱双方争吵。2014年年初,被上诉人要求上诉人于本年在志丹县聚宝苑小区购买到一套楼房,并给被上诉人存款10万元,被上诉人一气之下起诉至法院离婚,志丹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19日立案受理之后,因开庭当日上诉人家中有急事未能及时赶到法院参加庭审,法官只是听信被上诉人的一面之词,在缺席的情况下将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判决准予离婚。故二审人民法院依法撤销志丹县人民法院(2015)志民初字第00143号民事判决书。被上诉人贺彩平答辩称:一审法院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经审理查明,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属实。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结婚证等证据在卷佐证,这些证据,已经一审开庭质证、认证,经二审审查,具有证明效力。本院认为,婚姻应以感情为基础。上诉人薛宏有、被上诉人贺彩平经人介绍认识后,在未充分了解的情况下,仓促结婚,婚后双方又未及时摆正心态,正确对待家庭矛盾,遇事不沟通,不相让,长期对峙,夫妻间缺少应有的相互关爱与包容,贺彩平起诉离婚,薛宏有经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可见其对自己的婚姻已持放任的态度。双方婚生女薛可馨随被上诉人贺彩平长期生活,从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原则出发,孩子由其抚养为宜。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属实,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薛宏有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诉费300元,由上诉人薛宏有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审判长 程晓元审判员 周俊杰审判员 牛 菲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南慧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