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刑执字第0374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刘平犯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平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合刑执字第03746号罪犯刘平,男,汉族,1990年1月1日出生,初中文化,山东省枣庄市人,现在安徽省庐江监狱服刑。上海市闵行区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2日作出(2010)闵刑初字第26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平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二万五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13年06月27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执行机关安徽省庐江监狱以罪犯刘平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5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刘平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至2015年2月获得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二次、获省级服刑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省级服刑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刘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平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9年10月13日起至2021年1月1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汤晓红审 判 员 杨以林人民陪审员 王永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方璟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