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韩民初字第0026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郭宾与雷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宾,雷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韩民初字第00265号原告郭宾,男,汉族,初中文化。被告雷文,女,汉族,高中文化。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宾诉被告雷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提供的被告雷文的地址无法正常送达,属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郭宾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退还原告郭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高翔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