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四西民一初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6-08-09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韩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韩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四西民一初字第11号原告李某某,女,现住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被告韩某某,男,现住址同原告。委托代理人徐航,四平市铁西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韩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边立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 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