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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天商初字第104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茅开营、许才文与许才文、吴桂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茅开营,许才文,吴桂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天商初字第1048号原告:茅开营。被告:许才文。被告:吴桂敏。本院在审理原告茅开营诉被告许才文、吴桂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茅开营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茅开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茅开营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420元,减半收取1210元,由原告茅开营负担。代理审判员  方颖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杨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