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法民初字第016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贺文富与国网重庆石柱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文富,国网重庆石柱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法民初字第01672号原告贺文富,男,生于1947年8月29日,土家族,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被告国网重庆石柱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南宾镇正街73号。组织机构代码证号:21395032-5。法定代表人项维,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何大庆,该公司职工。原告贺文富诉被告国网重庆石柱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戴晓东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5年5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贺文富和被告国网重庆石柱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何大庆到庭参加了诉讼。在审理中,原告贺文富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贺文富申请撤回起诉,系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文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5.00元,减半收取157.50元,由原告贺文富负担。审判员 戴晓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石章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