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雨民一初字第0096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孟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雨民一初字第00969号原告:孟某某,男,1944年7月8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学强,安徽净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陶永群,安徽净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某,女,1950年10月17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鑫,安徽铭心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孟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袁媛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孟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学强、陶永群,被告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鑫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孟某某诉称:1989年1月孟某某与王某某经人介绍相识并登记结婚,王某某系再��。婚后王某某怀孕在其没有和孟某某商量情况下私自去医院引产,孟某某得知后非常神气。自2003年王某某私自搬至老家居住时,孟某某才发现其居住的老家正是前夫居住的地方,王某某几乎很少回家,偶尔回来也是为钱和房子的事情。现孟某某认为王某某没有做到妻子应尽的义务,婚后常为钱的事情发生争吵,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要求与王某某离婚。孟某某就其诉请向法院递交如下证据:1、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孟某某的身份事项;2、王某某户口本复印件一份,证明王某某身份事项;3、结婚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孟某某与王某某系夫妻关系;4、安置房销售协议书复印件一份,证明孟某某拥有的财产。王某某辩称:孟某某所诉不属实。婚后怀孕是因不小心摔跤造成流产。在2001年左右,孟某某在外面看场子,我一直在家里居住,只是房子拆迁��后去过女儿那边。王某某未向法庭提交证据材料。对孟某某递交的证据,王某某均无异议,但认为证据4的证明目的应该是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本院认证意见如下:孟某某递交的证据1-4,因王某某无异议,故予以认定。经庭审质证、认证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现确认如下事实:孟某某、王某某于1989年1月经人介绍相识并登记结婚(王某某系再婚),双方未生育子女。婚后双方主要为一些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引起争吵,以致成讼。本院认为:夫妻之间应当互敬互爱,互相尊重。孟某某与王某某婚后虽为家庭琐事时有争吵,但双方念及多年的夫妻共同生活情份上,再在今后生活中相互多多关照,多加强交流,做老来生活中的伴侣,仍有和好可能。孟某某现无证据证明双方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据此,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孟某某的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用100元(已减半收取),由孟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袁 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马珺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