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皋白民初字第34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姜国平与姜俊成、姜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国平,姜俊成,姜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皋白民初字第346号原告姜国平被告姜俊成被告姜燕本院在审理原告姜国平与被告姜俊成、姜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姜国平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孙国成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见习书记员 翟佳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