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辽民二终字第0018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辽宁嘉骏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与辽宁合力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辽宁嘉骏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辽宁合力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辽民二终字第0018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辽宁嘉骏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周继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俊才,辽宁维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宋欣欣,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辽宁合力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肖群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文君,该公司员工。上诉人辽宁嘉骏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辽宁合力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盘中民三初字第000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辽宁嘉骏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5月25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辽宁嘉骏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的行为,系其对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辽宁嘉骏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3,072元(已减半),由辽宁嘉骏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玉喜审判员 徐宏伟审判员 黄可心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白 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