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和民三初字第0088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张秀华与宋秋光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秀华,宋秋光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和民三初字第00886-1号原告:张秀华,女,汉族。被告:宋秋光,女,汉族。委托代理人:朱春光,系辽宁成功金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张秀华诉被告宋秋光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后,被告宋秋光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宋秋光户籍所在地在沈阳市铁西区北一中路×号××,因此要求将本案移送至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被告宋秋光的原户籍所在地为沈阳市和平区珲春路×号××,2015年2月14日被告宋秋光户籍迁至沈阳市铁西区北一中路×号××,且根据铁西区笃工街道劳动里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被告宋秋光从2013年7月起就在此居住。根据法律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由于本案被告现在的户籍所在地为沈阳市铁西区,因此根据上述规定,本案应由沈阳市铁西人民法院审理,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被告宋秋光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宋秋光对本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蔡 婷审 判 员 邹利利人民陪审员 刘玉洁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