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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辽中民三初字第134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原告辽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高福祥、王庆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辽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高福祥,王庆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辽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辽中民三初字第1344号原告辽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辽中县辽中镇政府路116号。法定代表人王学存,系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波,男,1983年8月15日出生,身份证号210122198308150339,汉族,系四方台信用社职员,现住辽中县政府路57-1号2-4-1。被告高福祥,男,1979年3月2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122197903022118,汉族,农民,现住辽中县四方台镇四方台居民村3组34号。被告王庆记,男,1958年3月2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122195803022138,汉族,农民,现住辽中县四方台镇四方台居民村15组25号。本院在审理原告辽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高福祥、王庆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辽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辽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5元,减半收取152.5元,由原告辽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担。代理审判员  张明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许 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