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宝法刑���字第18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陶祖行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祖行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深宝法刑初字第1833号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陶祖行,男,壮族,住崇左市天等县。曾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2月28日被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2月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羁押,同年2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7日被逮捕。现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宝检公一刑诉(2015)11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陶祖行犯盗窃罪,于2015年5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被告人同意,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黄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陶祖行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1日20时许,被告人陶祖行来到深圳市宝安区xx街道xx商住区B88栋3楼303房,见被害人林某甲将门关住没反锁即离开,遂用一张深圳通卡将303房房门打开,盗得现金人民币8,600元和一枚千足金戒指。得手后陶祖行出门准备逃离时,林某甲恰好回家,林某甲立即追赶陶祖行并大喊抓小偷,后陶祖行被群众抓获。民警赶赴现场,在陶祖行身上缴获涉案账款赃物,并将陶祖行带回派出所调查。经鉴定,千足金戒指3.5069克,价值人民币1,100元。涉案赃款和戒指已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陶祖行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认证之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陶祖行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故意犯罪,是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自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陶祖行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1日起至2015年11月30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二、扣押在案的深圳通卡壹张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陈 加 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黄嘉裕(兼)书记员 刘 佳 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