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碑民初字第016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原告肖杨与被告张良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撤诉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碑民初字第01681号原告:肖某,女,1993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刘帅,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荣,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男,1983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肖杨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肖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肖某已预付,本院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肖某负担。审判员 靳凤玲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郭 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