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中法劳终字第206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深圳市优度数字图像有限公司与王威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市优度数字图像有限公司,王威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深中法劳终字第206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优度数字图像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俊锋,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伯良,广东维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威。上诉人深圳市优度数字图像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度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威追索劳动报酬及未签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4)深福法民四初字第12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的事实正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优度公司与王威曾存在劳动关系,双方合法权益均受法律保护,本案双方的争议焦点为优度公司是否应支付王威2014年1月工资及未签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关于优度公司的上诉请求和上诉理由,本院评析如下:优度公司上诉请求无需支付王威2014年1月工资。对此,本院认为,证人马某在原审出庭作证证明王威在2014年1月还在优度公司工作,至2014年1月15日后才离职,优度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王威最后一天上班时间,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原审据此采信王威主张的离职时间并无不当,判决优度公司支付王威的2014年1月工资亦无��当,本院予以确认。优度公司上诉请求无需支付未签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对此,本院认为,优度公司未依法及时与王威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事实清楚,原审据此判决优度公司支付王威的未签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综上所述,优度公司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深圳市优度数字图像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冼 朝 暾审 判 员 何 伟 云代理审判员 沈 炬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林国荣(兼)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