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执字126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李刚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刚,齐伟,刘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全文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1261-1号申请执行人李刚,个体。被执行人齐伟,个体。被执行人刘军,年龄不详,个体。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临民初字第380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齐伟、刘军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向申请执行人李刚返还借款11.5万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齐伟、刘军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执行人刘军所有的位于巴彦淖尔市临河区金秋小区b区b19栋2单元402室住房(产权证号:)一套,予以查封。二、查封期限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俊才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