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旌民保字第26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阳分行诉德阳市枫之彩卫生用品厂、谢自兵、刘小艳借款合同纠纷 一审 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阳分行,德阳市枫之彩卫生用品厂,谢自兵,刘小艳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旌民保字第269号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阳分行,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天山北路2号,组织机构代码:20510412-9。负责人刘熙,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尹子雷,男,汉族,生于1989年6月12日,住四川省什邡市方亭镇光明巷**号*栋*单元***室,公民身份号码:5106821989********。委托代理人朱治钢,男,汉族,生于1988年12月15日,住成都市温江区柳城柳台大道东段***号研附**号,公民身份号码:5137231988********。被申请人德阳市枫之彩卫生用品厂,住所地:德阳市圣风村*组。法定代表人谢自兵,任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谢自兵被申请人刘小艳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阳分行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德阳市枫之彩卫生用品厂、谢自兵、刘小艳银行存款25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阳分行已向本院提供相应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阳分行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德阳市枫之彩卫生用品厂、谢自兵、刘小艳银行存款25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阳分行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审判员 肖忠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郝丽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