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赤刑执字第8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马林贩卖毒品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马林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赤刑执字第862号罪犯马林,男,1991年11月7日出生,回族,宁夏回族自治区同心县人,小学文化。无前科。现在内蒙古赤峰监狱三监区服刑。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于二○一三年九月二十六日作出(2013)红刑初字第32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林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未缴纳)。刑期自2012年10月10日起至2016年4月9日止。执行机关内蒙古赤峰监狱提出减刑建议,并将该减刑案件书面材料送交赤峰市人民检察院,赤峰市人民检察院作出减刑检察意见书后,内蒙古赤峰监狱提请本院裁定,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内蒙古赤峰监狱以罪犯马林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各项劳动,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马林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政治教育,2013年度考试成绩85分,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二○一三年十一月至二○一四年十一月在三监区从事绕线圈劳动,累计获考核分204.2分,记功3次。本院认为,罪犯马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已具备减刑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马林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改为自2012年10月10日起至2015年9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汪艳华代理审判员 段欣宇代理审判员 徐 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于 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