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仙执民字第68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王冬娟与陈林杨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台仙执民字第688号申请执行人王冬娟,农民。被执行人陈林杨,经商。申请执行人王冬娟与被执行人陈林杨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28日作出(2014)台仙下商初字第113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一、被告陈林杨自愿分四期支付原告王冬娟泡沫款共计44000元,第一期4000元于2014年8月22日之前支付,第二期10000元于2014年农历12月30日之前支付,第三期10000元于2015年6月30日之前支付,第四期20000元于2015年12月31日之前支付;二、如被告陈林杨对上述还款计划有一期逾期支付,则被告陈林杨自逾期之日起向原告王冬娟支付泡沫款4670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2014年7月17日起计算利息,被告陈林杨已支付的货款按实际支付情况进行扣除。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权利人因被告未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而于2015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在金融系统、房管及公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陈林杨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台仙执民字第688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冬娟发现被执行人陈林杨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俞韶蓉审 判 员 张天平代理审判员 罗青青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亢 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