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乾民初字第74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原告乾安县佳成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潘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乾安县佳成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潘龙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原 告 乾 安 县 佳 成 物 业 服 务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与 被 告 潘 龙 物 业 服 务 合 同 纠 纷 一 审 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乾民初字第749号原告:乾安县佳成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乾安县富贵花园小区,组织机构代码56509800-9。法定代表人:丁桂英,经理。委托代理人:蔡学生,副经理。被告:潘龙,男,1982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乾安县人。原告乾安县佳成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潘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乾安县佳成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乾安县佳成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25元,退回原告25元。审判员 李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侯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