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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历城民初字第149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钱文与济南金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文,济南金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历城民初字第1497号原告钱文,男,生于1960年12月26日,汉族,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薛孝亮(特别授权代理),山东盛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华秀(特别授权代理),山东盛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济南金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钱文与被告济南金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原、被告已协商处理为由于2015年5月26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无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0元,由原告钱文负担。审 判 长  刘传领人民陪审员  张茂芳人民陪审员  张英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赵 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