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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旬邑民初字第004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管某某诉王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旬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旬邑民初字第00403号原告管某某,女,某县某镇某村村民。被告王某,男,某县某镇某村村民。本院在审理管某某诉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于2015年5月22日上午9时庭审时未到庭,多次联系电话182*****680,无人接听,后与被告王某188********联系,原、被告已私下协商和好,原告管某某已外出打工。2015年5月25日再次与原告电话联系,原告电话告知,本人已与被告和好,现因在宝鸡打工不能按时到庭,对其离婚诉讼请法院按程序处理。本院认为,原告管某某庭审时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到庭,经联系其已与被告和好,因外出不能到庭,依法应按照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受理费150元,原告管某某承担。审判员  牛养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