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旬邑民初字第004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管某某诉王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旬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旬邑民初字第00403号原告管某某,女,某县某镇某村村民。被告王某,男,某县某镇某村村民。本院在审理管某某诉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于2015年5月22日上午9时庭审时未到庭,多次联系电话182*****680,无人接听,后与被告王某188********联系,原、被告已私下协商和好,原告管某某已外出打工。2015年5月25日再次与原告电话联系,原告电话告知,本人已与被告和好,现因在宝鸡打工不能按时到庭,对其离婚诉讼请法院按程序处理。本院认为,原告管某某庭审时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到庭,经联系其已与被告和好,因外出不能到庭,依法应按照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受理费150元,原告管某某承担。审判员 牛养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