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周民终字第98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财险周口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许卜今、晋亚伟、白红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周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许卜今,晋亚伟,白红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周民终字第98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周口市黄河路中段。负责人苏平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范雪芬,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许卜今,女,1993年2月16日生,汉族,住鹿邑县。委托代理人董士才,鹿邑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晋亚伟,男,1975年11月1日生,汉族,住鹿邑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白红坡,男,1990年6月18日生,汉族,住鹿邑县。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财险周口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许卜今、晋亚伟、白红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鹿邑县人民法院(2014)鹿民交初字第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太平洋财险周口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范雪芬、被上诉人许卜今的委托代理人董士才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晋亚伟、白红坡经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查明,2014年10月12日19时40分许,张晨阳驾驶豫PB10**号小型越野客车沿鹿邑县谷阳路自东向西行驶时,与相对方向行驶的许卜今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致许卜今受伤、车辆受损。肇事后,张晨阳驾车逃逸。许卜今在鹿邑真源医院和鹿邑县人民医院共住院治疗95天,花去医疗费25015.13元,其伤情经周口仙源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评定为一处十级伤残,后续治疗费需5386.4元;受损的电动车经鹿邑县价格认证中心评定为1555元。许卜今因本次交通事故产生鉴定费1300元和交通费150元。该事故经鹿邑县公安交警大队认定张晨阳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另查明,许卜今生于1993年2月16日,受伤前在鹿邑县智慧树艺术幼儿园工作。豫PB10**号小型越野客车在太平洋财险周口公司投有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合同期间。原审法院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责任划分正确,被告应对许卜今因交通事故致残承担赔偿责任。许卜今因交通事故致残,其精神抚慰金的请求应予支持。许卜今本次交通事故的赔偿项目包括:1、医疗费25015.13元;2、护理费,参照2014年河南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4391.45元的标准,护理费为95×24391.45/365=6348.46元;3、误工费,参照2014年河南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4391.45元的标准,截止定残前一日,误工费为142×24391.45/365=9489.28元;4、住院伙食补助费,参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出差补助每天50元的标准,住院伙食补助费为95×50=4750元;5、残疾赔偿金,许卜今的伤情构成一处十级伤残,参照2014年河南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4391.45元的标准,残疾赔偿金为24391.45×20×10%=48782.90元;6、后续治疗费5386.4元;7、鉴定费1300元;8、交通费150元;9、精神抚慰金5000元;10、车损1555元,合计107777.17元。太平洋财险周口公司在交强险的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许卜今医疗费10000元,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精神抚慰金69770.64元,财产损失1555元,合计81325.64元。剩余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后续治疗费、鉴定费等26451.53元,由晋亚伟、白红坡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及有关法律规定,判决:1、太平洋财险周口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许卜今医疗费10000元,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精神抚慰金69770.64元,财产损失1555元,合计81325.64元;2、晋亚伟、白红坡赔偿许卜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后续治疗费、鉴定费等26451.53元;3、驳回许卜今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赔偿款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晋亚伟、白红坡承担。太平洋财险周口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撤销鹿邑县人民法院(2014)鹿民交初字第9号民事判决并改判减少赔偿金额33836元,上诉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太平洋财险周口公司的上诉理由为:1、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事故发生时幼儿园教师聘用合同已过期。即使按照合同,合同中也写明假期没有工资,所以误工费142天应扣除寒假天数;2、一审未查明幼儿园是否存在,应提供相应许可证。一审按照城镇标准计算赔偿数额不合理。许卜今答辩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公平公正,请求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一致。本院认为:太平洋财险周口公司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许卜今在交通事故发生后的治疗回复期间不存在聘用合同之外的误工费损失,也没有证据反驳许卜今的损失计算按照城镇标准进行,原审法院认定各项赔偿数额均在保险限额内,因此太平洋财险周口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证据充分,判处适当,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646元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刘 克审 判 员 沈华秋代理审判员 何琼琼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秋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