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牙民初字第7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沙进菊与刘桂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牙克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沙进菊,刘桂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牙民初字第703号原告沙进菊,女,1980年1月1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被告刘桂梅,女,1966年4月1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委托代理人萨丽娟,内蒙古环通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沙进菊诉被告刘桂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沙进菊于2015年5月26日因涉及到张立生、李凤梅、乔娟以与本案有关的问题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沙进菊申请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沙进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88元减半收取344元由原告沙进菊负担。审判员 蔡建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靳 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