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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攀东民初字第178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叶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叶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攀东民初字第1786号原告王某某,女,1974年12月11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被告叶某某,男,1973年4月12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叶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5月21日死亡。婚姻关系即为身份关系,婚姻关系的存在是以配偶双方的存在为前提。配偶一方死亡,当事人之间的婚姻关系即自行消灭,离婚诉讼已无继续进行的必要,因而本案应中止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诉讼。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吕艳荣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侯佩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