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郴北民二初字第39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陈焕操诉郴州嘉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焕操,郴州嘉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郴北民二初字第393号原告陈焕操,男,1967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谷志强,湖南五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立强,湖南五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郴州嘉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文革,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继军,湖南银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炎,湖南银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焕操与被告郴州嘉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焕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725元减半收取2862.5元,保全费2120元,合计4982.5元,由原告陈焕操负担。审 判 长 曹华英人民陪审员 蔡秋玲人民陪审员 柳光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谢凌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