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张兰玉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南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兰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南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南民初字第30号原告张兰玉。委托代理人马晓雅,河北天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晓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孔梦婷,季兰华,河北建平律师事务所律师案由: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鉴定费、交通费等共计70000元,于15日内将款打到原告代理人马晓雅在中国建设银行新华支行卡号为62×××63的账户内。二、双方无其他争议。案件诉讼费2082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希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毕盛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