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执字第19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东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黄河信用社与郑纪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郑纪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197号申请执行人东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王立鹏,职务事理长。委托代理人卢明亮,东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黄河信用社主任。被执行人郑纪萍。上列当事人因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东丰县人民法院(2014)东民初字第8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东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郑纪萍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东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本次执行终结,因此本案本次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东丰县人民法院(2014)东民初字第81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终结,待发现被执行人郑纪萍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再予另案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程相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苏 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