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瀍民初字第4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瀍民初字第481号原告:张某某,男,汉族,1952年5月7日生,住本区。被告:员某某,女,汉族,1955年1月28日生,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代审判员 李雅然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孙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