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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韶始法民一初字第25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李某诉邓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始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始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邓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始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韶始法民一初字第257号原告李某,女,汉族,住广东省始兴县太平镇。委托代理人李俊柱,男,汉族,住广东省始兴县澄江镇。系原告李某的父亲。被告邓某某,男,汉族,住广东省始兴县太平镇。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邓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星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邓 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