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韶始法民一初字第25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李某诉邓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始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始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邓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始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韶始法民一初字第257号原告李某,女,汉族,住广东省始兴县太平镇。委托代理人李俊柱,男,汉族,住广东省始兴县澄江镇。系原告李某的父亲。被告邓某某,男,汉族,住广东省始兴县太平镇。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邓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星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邓 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