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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凉民初字第217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武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坝支行与顾海梅、张晓芸、郭建红、凉州区再就业小额贷款信用担保中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坝支行,顾海梅,张晓芸,郭建红,凉州区再就业小额贷款信用担保中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凉民初字第2175号原告武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坝支行负责人杨国,系该行行长。被告顾海梅。被告张晓芸。被告郭建红。被告凉州区再就业小额贷款信用担保中心(以下称担保中心)。住所地武威市凉州区东大街文庙路19号。法定代表人张爱民,系该中心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武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坝支行与被告顾海梅、张晓芸、郭建红、武威市凉州区再就业小额贷款信用担保中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顾海梅已将借款本息全部付清为由申请撤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以被告顾海梅已将借款本息全部付清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坝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58元,减半收取1029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国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 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