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黄商初字第10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叶列与陈星伊、阮敏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列,陈星伊,阮敏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黄商初字第1025号原告:叶列。委托代理人:葛卫军,台州市头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王卫革,台州市头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星伊。被告:阮敏洁。本院在审理原告叶列与被告陈星伊、阮敏洁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叶列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被告阮敏洁还清了借款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列撤回起诉。案件��理费465元,减半收取232.50元,由原告叶列负担。审 判 员 方可可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蔡冰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