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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4002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雷少平申请执行敬勇劳务合同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雷少平,敬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4002字第12号申请执行人:雷少平,住伊宁市。被执行人:敬勇,住伊宁市。本院受理的原告雷少平与被告敬勇劳务合同贷纠纷执行一案,执行标的5.40万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履行清偿义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伊宁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伊民初字第192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审 判 长  马云疆审 判 员  熊 鹰代理审判员  刘宏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马妮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