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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文民初字第36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廊坊康健万家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与任丘东部医院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文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廊坊康健万家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任丘东部医院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文���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文民初字第369号原告廊坊康健万家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住址:文安县西关外商业街西侧。法定代表人:唐钰哲。委托代理人金利民,北京市京大律师事务所石家庄分所律师。被告任丘东部医院。住址:任丘市长丰镇津保路寇村段南侧。法定代表人:寇永辉。原告廊坊康健万家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诉被告任丘东部医院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廊坊康健万家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唐钰哲、委托代理人金利民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任丘东部医院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廊坊康健万家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诉称,2012年12月4日原、被告签订合同,合同约定设备投产后,被告向原告支付设备租金每月6000元,被告因为拖欠租金,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应据实赔偿,本合同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安装投产,本合同自2013年1月1日执行,原告按约定安装了设备,设备于2013年1月1日前投产,但是,被告使用了设备,至今没有按合同约定支付租金,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按合同约定计算2013年2月1日起至2015年1月1日止,被告拖欠24个月的租金,共计144000元,给原告造成的损失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0.5%计算,损失金额为9000元,两项合计153000元,被告自始没有支付租金,属于毁约。故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给付租金144000元,赔偿损失9000元,两项合计153000元;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合同项下的医疗设备。被告任丘东部医院既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原告为证实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供证据如下:证据1、2012年12月4日的合同1张,证明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租赁合同关系,合同约定租赁的设备投产使用后,被告向原告每月支付租金6000元,被告因为拖欠租金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应当及时赔偿,本合同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安装投产,合同签订时间是2012年12月4日,从2013年1月1日开始执行,租期是6个月,到2013年6月30日止,双方没有续签合同,但是,被告仍租用租赁设备,根据《合同法》规定,租赁期限届满后,被告仍租用货物,租赁期限为不定期,原租赁的其他条件不变,租金算到了2015年1月1日,共计2年,欠租金共计是144000元,租的设备是富士计算机X线成像系统;证据2、2012年12月8日的验收书一份,证明租赁设备已被安装和投入临床使用,签字方是原告的供货方张永庆,被告方的代表也签字了叫杨康。现在的原告名称和原来签合同的名称不一致,证据1中合同的乙方名称是廊坊市邦正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经过工商登记部门名称变更为廊坊康健万家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证据3、变更证明,证明现在的廊坊康健万家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变更前的名称为廊坊市邦正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证据4、廊坊市邦正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明变更前的身份证明;证据5、原告现在的营业执照,证明原告的身份情况。被告任丘东部医院未到庭质证,视为质证权利的放弃。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本院做如下确认:原告提供的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具有证据效力。经审理查明,2012年12月4日原告(原名称廊坊市邦正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与被告签订了租赁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将富士计算机X线成像系统壹套出租给被告使用,租金每月6000元,每月1日结算上一个月的租赁费。租赁期限6个月,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合同签订后,原告已将租赁物交付被告,并于2012年12月8日安装验收使用。被告拖欠原告从2013年1月至2013年6月份的租金36000元。现租赁物仍在被告处。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所签订的租赁合同双方自愿、合法有效,原告将租赁物交付被告后,被告应当履行给付租金(租赁期限内)的义务,租赁期满后,被告应当返还租赁物,故对原告的该部分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租赁期满后在被告没有给付租金的情况下,原告将租赁物停放在被告处长达两年有余的时间,放任了损失的扩大,故对原告请求的租赁期满后的租金,本院不予支持。但被告应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任丘东部医院给付原告廊坊康健万家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租赁费36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二、被告任丘东部医院给付原告廊坊康健万家医疗器械有限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839.45元(从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6月30日),2013年7月1日以后,每延付一日按7.885元计息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三、被告任丘东部医院返还给原告富士计算机X线成像系统壹套,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60元,保全费1370元,由被告任丘东部医院负担受理费721元,保全费388元,(上述费用原告已交纳,被告于判决生效后5日内直接给付原告,本院不再另行收、退,)由原告负担受理费2539元,保全费982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崔得军审 判 员  杨秋良代理审判员  王瑞举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雪租赁期限内的逾期付款违约金1、1月份的违约金: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7月1日6000×6(个月)×6.15%(年利率)÷12(个月)×1.3=239.85元。2、2月份的违约金:2013年2月1日至2013年7月1日6000×5×6.15%×1.3÷12×1.3=199.875元。3、3月份的违约金:2013年3月1日至2013年7月1日6000×4×6.15%×1.3÷12=159.9元。4、4月份的违约金:2013年4月1日至2013年7月1日6000×3×6.15%×1.3÷12=119.9元。5、5月份的违约金:2013年5月1日至2013年7月1日6000×2×6.15%×1.3÷12=119.9元。6、6月份的违约金:2013年6月1日至2013年7月1日6000×1×6.15%×1.3÷12=39.975元。以上期限内违约金合计839.45元。2013年7月1日以后,每延付一日的违约金:36000×6.15%×1.3÷365=7.885元。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一十二条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第二百三十五条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