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灌杨民初字第02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张某与卜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灌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卜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灌杨民初字第0261号原告张某,居民。被告卜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卜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申请撤诉的行为,不违背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对被告卜某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葛海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