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包执字0043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陈勇居间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勇,涂友红,合肥隆鼎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包执字00437-1号申请执行人陈勇,男,1966年1月3日出生,汉族,务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巢湖市居巢区,现住安徽省合肥市。申请执行人涂友红,女,1966年3月23日出生,汉族,务工,住址。被执行人合肥隆鼎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勇、涂友红与被执行人合肥隆鼎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合肥隆鼎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人民币170000元及利息、诉讼、执行费用。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本院依法调查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14)包民二初字第0100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 芳审判员 余振海审判员 韩延凤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广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