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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牙执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贾海涛与郭永志不当得利纠纷结案通知书

法院

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牙克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5)牙执字第12号关于申请执行人贾海涛与被执行人郭永志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牙克石市人民法院(2014)牙民初字第32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郭永志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贾海涛于2014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郭永志给付所拖欠的运输款,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郭永志提出还款计划,即于2015年1月底一次性还清,但被执行人郭永志没有按期履行义务。经查被执行人郭永志的妻子丁慧在呼伦贝尔市研修学院有工资收入,本院依法将其工资收入扣留11000元,此款项已履行完毕。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贾海涛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牙克石市人民法院(2014)牙民初字第328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审判员  田尚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潘 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