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靖法执字第002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7-01-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常某某与被执行人姚某某、白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某某,姚某某,白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靖法执字第00211号申请执行人常某某,男。被执行人姚某某,男。被执行人白某某,男。本院于2015年1月12日立案受理了申请执行人常某某与被执行人姚某某、白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的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靖民初字第0105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罗振林审判员 折宝明审判员 雷斌琦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方仲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