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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安民初字第0177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习某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习某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长安民初字第01778号原告习某某。委托代理人魏宪合,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伟,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原告习某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杨欣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其与被告婚后经常发生吵闹,致夫妻感情破裂,故诉至法院要求:1、判令原、被告离婚;2、判决双方所生女儿陈某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6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其与原告只是偶尔吵架,双方感情并没有破裂,且离婚对孩子伤害太大,所以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2011年7月经人介绍相识,201X年X月X日生有一女陈某甲,2013年11月双方登记结婚。婚初夫妻关系尚可,后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双方自2015年4月17日开始分居生活。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庭审中,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坚决要求离婚。被告则认为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并表示愿意改正自身缺点,坚决不同意离婚。因双方分歧较大,调解未果。上述事实有庭审笔录、原被告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原被告所生女儿陈某某出生医学证明等材料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前经过一段时间了解,奠定了一定的感情基础,后双方自愿登记结婚,且育有一女,建立起了良好的夫妻感情。因生活琐事产生的矛盾,只要双方相互理解,多沟通、多体谅,夫妻关系是可以好转的。且被告已表示愿意改正自身缺点,原告仍坚持离婚,显属不妥。为维护婚姻家庭关系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习某某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1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杨欣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文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