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甬余商初字第70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夏海波与毛军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海波,毛军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余商初字第705号原告:夏海波,公司职员。被告:毛军明,职业不明。本院在审理原告夏海波与被告毛军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夏海波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夏海波在本案审理期间,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海波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8300元,减半收取9150元,由原告夏海波负担。审 判 员 楼全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梁丽娜 关注公众号“”